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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要慎重设定保证金和滞纳金
作者姓名:卢东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摘    要:突出地方特色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地方立法中,对于设立保证金(准备金、抵押金)和规定滞纳金,有些部门片面强调地区或者行业的特殊性,常常缺乏严格的财政监管,部门成为实际的经济利益主体。这种做法是十分有害的,其结果是损害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强化部门利益,破坏法制统一。如何合理、公平地设立“两金”,已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关 键 词:地方立法质量  滞纳金  保证金  经济利益主体  地方特色  财政监管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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