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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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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