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解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问题,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2004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为将国办发[2004]3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开展资源节约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时间和范围2004年至2006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活动。重点推进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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