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基础之比较与受托人义务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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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正峰. 信托制度基础之比较与受托人义务立法[J]. 比较法研究, 2004,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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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正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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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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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英美法上信托制度的制度基础分析(一)英美法上信托行为的单方法律行为性质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须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该类行为在大陆法上有诸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以及无权代理的追认等法律行为。〔1〕在英美法上,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定,只不过使一个被委托人指定为受托人的人处于候任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并不能使其负有接受受托人职位的法律义务,基于信任被指定为受托人的人有权拒绝接受委托人的指定,即其有权不接受受托人职位。信托设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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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mparing Research on the Basis of the Trust System and the Legislation for Trustee Du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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