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目前对是否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争论仍然很激烈。由于《公约》的法律适用规则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整体上具有确定性 ,并且对原、被告双方采取一种中立姿态 ,因而《公约》具有公正性 ,这为我国加入《公约》提供了可能性。我国当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采用的是传统侵权法律适用规则 ,由于国际产品责任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使得这一做法有明显缺陷 ,加入《公约》是弥补缺陷的有效途径。虽然在我国目前的产品责任法制环境下加入《公约》可能会对我国的出口企业不利 ,但这不是《公约》的原因 ,而恰恰是我国产品责任实体法本身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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