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计资司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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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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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计划单列单位,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犤2004犦120号)转发给你们,请主动与财政、税务部门协调,贯彻落实好此项政策。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同时,要积极配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取消农业特产税后的财政减收测算等方面的工作。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犤2004犦120号)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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