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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泛行政协调的消极作用及其法律调整
引用本文:张武扬.社会矛盾泛行政协调的消极作用及其法律调整[J].行政与法,2001(5):28-30.
作者姓名:张武扬
作者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安徽,合肥,230001
摘    要:随着社会各项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采用行政协调的方法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争议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有的甚至直接妨碍了问题的公正和依法解决.必须依法规范行政协调,采用行政复议等法定手段解决当前的矛盾和纠纷

关 键 词:社会矛盾  调解  法律调整
文章编号:1007-8207(2001)05-0028-03
修稿时间:200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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