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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预约救济之探索
作者姓名:刘博文,  李泓辉
作者单位:[1]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江苏无锡214028; [2]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上海200235
摘    要: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并非所有磋商过程中达成的意向性协议均构成预约。预约的认定应当审查意向性协议当事人的资质、目的等具体内容是否具备预约的合意性、约束性、确定性、期限性等基本特性,不具备以上条件则难以认定为预约,不构成预约则当事人可以通过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等方式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关 键 词:意向性协议  预约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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