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解 读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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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绍民 叶善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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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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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了一系列因犯罪而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形,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作为企业法人监管机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机关之间没有固定沟通渠道,导致相关规定不能完全落到实处。建议在全国建立职业资格从业禁止数据库等,使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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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法人 社会诚信 社区矫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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