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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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宝锋 李祖兴 张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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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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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开展已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这是对司法实践与学术理论的回应与产物。文章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应属于品格证据,该制度的完善对于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具有重大的价值,有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再社会化,有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社会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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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 品格证据 恢复性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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