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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分析
作者姓名:刘宝锋  李祖兴  张向东
作者单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
摘    要: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开展已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这是对司法实践与学术理论的回应与产物。文章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应属于品格证据,该制度的完善对于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具有重大的价值,有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再社会化,有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社会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实现。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  品格证据  恢复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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