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学习问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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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8.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应如何处理?监督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根据上述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处理。包括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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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督法 学习问答 人民检察院 审议意见 组成人员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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