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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法院将每年4月和10月定为巡回审判月
摘    要:北京市延庆县法院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两便”原则,决定每月固定两个工作日为巡回审判日,每年4月和10月为巡回审判月。以切实方便边远农村地区当事人的诉讼,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该法院规定7类案件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应进行巡回审判:一是当事人一方为残疾人或孤寡老人,确有困难,不方便到法院参加诉讼的案件;二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案件;三是当事人住昕地在同一区域,目交通不便的案件;四是相邻关系类、征地补偿、土地流转类等可能需要到现场勘验或需要向当地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了解隋况的案件;五是具有典型法律宣传意义,能够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六是法院决定进行司法救助和行政机关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七是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需要进行巡回审判的其他案件。

关 键 词:延庆县  北京市  法院  审判  当事人同意  案件情况  法律意识  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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