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法律史上的一件大事,为将来的民法典奠定了基础。但是,就《物权法》本身来说,有许多规范制度是值得探讨和反思的。在第一编中,第一章的标题为基本原则,但其内容却不是基本原则,甚至没有包括所有的真正的基本原则,如客体特定原则等;第二章中没有贯彻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而是采取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双重模式,造成规范之间的不协调;第三章中,没有区分物权性救济措施与债权性救济措施,例如,《物权法》上的救济措施与《合同法》及《侵权责任法》上的损害赔偿如何区别适用?等等。这些都需要进行反思,以便在将来的民法典中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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