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行政机关经法律授权而对特定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强制执行权限的法学表达。二战之后,随着公权力的先验优越性思想在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中被逐步剔除,只有少数行政行为才有执行力的实定法状况最终得以形成。相应地,行政法学已经且应当将阐释的重心从执行力概念转移至行政义务实效确保手段,换言之,从概念演绎转移至实定法描述。我国行政执行制度特别是非诉执行制度需要改革,但不论改革与否,行政行为执行力观念的消弭都是符合我国实定法状况的一种法学状态。同时,我国行政法学应当转变思路,从功能、体系和法治的观点,加强对行政义务实效确保手段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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