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公诉变更,以公诉的客观性和效率性为正当性依据。现行公诉变更制度存在法律基础欠缺,"两高"司法解释不够协调,以及相关规定不完善等问题。其运行弊端表现在几种变更形式混淆,撤回起诉过于随意,变更公诉行为不规范,在决定时和决定后忽略被告人程序与实体权益保障等。公诉变更制度完善首先需要完善立法,确认公诉变更形式,设置变更权行使时间,规定撤回起诉决定的效力,同时赋予相关方救济权。立法完善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法院对撤回起诉的司法审查,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对滥用变更权及变更公诉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亦应明确对检察机关要求撤诉进行审查的时间和标准,同时尊重被告方的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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