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现下的立法者、学者以及法院管理者当中弥漫着一种思想观念,即法官的一切滥权行为都是由法官的权力缺乏约束造成的,因而无论是在立法层面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在法院内部设立各项制度对法官进行严格管束,都是十分必要和应该的。这种观念可被称作规训的逻辑。法官绩效考核制度便是该逻辑在司法管理领域的一个典型代表。规训的逻辑在深层上反映了我们对司法活动的本质缺乏理解,因而导致理性的误用,即犯了以功能理性取代实质理性的错谬。依规训的逻辑来治理法官滥权行为很可能会导致一种恶性循环,且不利于法官的培养。从长远看,我们应该摒弃规训的逻辑,以自由的逻辑来指导法官管理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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