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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结社权利
作者姓名:马长山  刘文义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远东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摘    要:结社是具有共同利益和愿望的人们,为了一定的宗旨并按照一定的原则,自愿结成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的活动。它作为现代社会中人们自主交往、自助互助和协作发展的重要形式,是经济发达、政治民主、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因此,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均把结社自由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予以宣告,使结社以具法权形态,实现着公民创建志愿组织,并活动于社会之上的权利和自由。建国以来,我们先后颁布的四部宪法中,都充分肯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并努力为公民实现这一民主权利提供了更为切实的法律和物质保障。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团体获得了空前发展,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确立,社会团体将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社会运行力量。因此,对我国的结社权利作些探讨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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