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作为民事再审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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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本荣.析“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作为民事再审事由[J].特区法坛,2007(3):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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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本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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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口海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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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五种民事再审事由,其中,第二种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第三种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与第一种“新证据”事由、第四种“程序违法”事由、第五种“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事由,在许多方面有着质的不同。然而,我们现今大多数对我国民事监督程序或再审程序改革的讨论、分析,无论是着力于理论层面的,还是实践层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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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再审事由 适用法律 证据不足 民事诉讼法 程序违法 枉法裁判 审判人员 程序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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