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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作为民事再审事由
引用本文:刘本荣.析“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作为民事再审事由[J].特区法坛,2007(3):9-13.
作者姓名:刘本荣
作者单位:海口海事法院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五种民事再审事由,其中,第二种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第三种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与第一种“新证据”事由、第四种“程序违法”事由、第五种“审判人员枉法裁判”事由,在许多方面有着质的不同。然而,我们现今大多数对我国民事监督程序或再审程序改革的讨论、分析,无论是着力于理论层面的,还是实践层面的,

关 键 词:民事再审事由  适用法律  证据不足  民事诉讼法  程序违法  枉法裁判  审判人员  程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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