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范畴——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机制新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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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国明,胡冬平.纳入综合治理考核范畴——职务犯罪社会化预防机制新探索[J].中国检察官,2002(6):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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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国明 胡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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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王国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胡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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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反腐败的具体实践说明,要从根本上治理腐败这种社会“综合症”,必须在坚持打击的同时,从源头上着手,积极开展职务犯罪的社会化预防工作。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的主要职能部门,对预防和减少以职务犯罪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腐败现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由于预防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检察业务,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如何将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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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务犯罪 反腐败 治理腐败 检察业务 检察机关 腐败现象 打击 部门 主要职能 社会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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