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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提存公证经济生活中构建和谐稳定
作者姓名:
刘乙
袁野
作者单位:
重庆市公证处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分别规定了提存的两种功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债务人有法定情形的出现,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同时第91条又明确规定了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这一功能即通常说的以债的清偿为目的的提存。而《担保法》中则规定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关 键 词:
提存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谐稳定
经济生活
《合同法》
《担保法》
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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