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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用
作者姓名:殷仁胜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政法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摘    要: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积极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同时,也消极地强化了各国法律的差异,破坏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是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一方面各国的立法越来越多地规定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显性限制条件,另一方面,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倾向也隐性地限制了该制度的适用。完善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既要在有限领域承认反致制度,采用个案中的结果说,同时,更应注重司法层面的制度建设,建立公共秩序复核制度,提高法官的个人素质。

关 键 词:公共秩序保留  冲突规范  限制适用
文章编号:1003-8477(2006)10-01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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