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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务院关于同意將相当于縣的四川省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事处改建为馬尔康縣給四川省人民委員会的批复
摘    要:1956年3月3日(56)省一民字第132号报告悉。(一)同意你省將阿壩藏族自治州所屬相当于縣的原四川省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四土)正式改建为馬尔康縣。(二)阿壩縣、綽斯甲县、若尔盖縣和馬尔康縣的印章已交國务院秘書廳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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