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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纪
作者单位:本刊顾问组
摘    要:本刊2001年第20期《监察顾问》栏刊登了读者沈力关于《吴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来信。案例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信参与讨论,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大体分三种:一、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纪,属受贿错误。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有:山西铝厂运输部纪委李莲润,河北省晋州市纪委、监察局焦艳芬、李宗凯,河北省行唐县纪委、监察局盖庆昌,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纪委肖跃秋,江苏省海门市包场镇纪委朱卫兵,江苏省盐城市供销合作总社纪委陈志广,福建省龙海市纪委审理室,福建省政和县纪委陈仕丽等。二、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有: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方欣涛,四川省广元市袁家坝工业开发区纪委邵兴元等。三、认为吴某的行为既构成违纪,又构成犯罪。持这种观点的同志有: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纪委、监察局张永华,广东省肇庆市纪委潘国新,山东省纪委李茂楠,中国人民银行山西运城中心支行纪委杨文勇等。因篇幅所限,其他读者来信的观点和姓名本刊不再一一刊登。究竟吴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这里特刊发本刊顾问组的意见,作为该案讨论的结论,供读者参考。———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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