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研究——我国应在何种程度上接受ICSID的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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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先平.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研究——我国应在何种程度上接受ICSID的管辖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6(1):117-12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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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先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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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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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迅速增加。而与以往不同的是,我国已从单一的投资接受国转变为拥有投资母国和接受国双重身份。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最重要的纠纷解决条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通过对我国已加入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近年发展之研究,发现其管辖权不断扩大、偏重对投资者保护,故全面接受其管辖权将会对逐渐转变为投资大国的我国十分不利。我国应在双边投资条约中有保留地接受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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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双边投资条约 纠纷解决条款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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