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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性与责任建构——兼评阿里云服务器案
作者姓名:毕文轩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
基金项目: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问题研究”(17BFX010)
摘    要:对于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应当灵活地理解《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中所述的通知删除规则。因为该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他人通过其提供服务所传递的信息及内容,并无实际控制或影响的能力,一概地要求其断开所提供服务,可能有违手段-目的应合比例性的要求。当然,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应当满足必要的构成要件。若因其不当行使通知权利,也应受到必要的惩罚。根据阶段不同,对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不同的责任要求,具体而言:其在事前应履行必要审查义务,在事中应主动判断通知内容并确定可以采取的适当必要措施,而在事后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 键 词:新型网络服务  必要措施  平台责任  平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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