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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履行和解协议不诚信 违约金调整不予支持
作者姓名:
王国才
作者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商事案件的主体,在诉讼中自愿签订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但其在银行的账户被解除冻结后,未依约履行和解协议中已约定好的给付义务。这种行为具有极强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种情形下,法院应注重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即使存在实际损失数额远小于违约金数额时,法院也可以不予酌减。
关 键 词:
给付义务
惩罚性
和解协议
主观恶意
违约金调整
违约金数额
诚实信用原则
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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