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权何以可能? |
| |
作者姓名: | 吴家清 |
| |
作者单位: | 广东商学院院长、教授、法学博士 |
| |
摘 要: | 在《信访条例》出台后,信访制度法制化的进一步目标是《信访法》的起草和制定,能否以“信访权”为核心建构其体系,成为法制实践的重要课题。从实证法学的权利理论观察,“信访权”的逻辑构造存在着明显的欠缺,其作为“主观公权利”的法律属性和规范效力尚未定型;信访制度的主要保障范围在干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但并不排斥权利保障,形成了对某些自由权利的连接性的、补充性的保障。从实践和公法权利理论出发,有必要完善信访制度,以促进公民的政治权利和权利救济制度的进步,推进我国宪政事业。
|
关 键 词: | 信访权 主观公权利 信访条例 宪法第41条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