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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物权的几个问题
摘 要:
一、研究房屋物权的意义“物权”一词及物权学说是中世纪的注释法学家提出并建立的。1900年《德国民法典》首次将物权在法律上予以确定。此后,几乎各国立法都对物权制度作了详尽规定,成为传统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至今仍广泛地存在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中。我国的民事立法虽未使用“物权”一词,但物权的内容,不仅是所有权,而且很多他物权,如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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