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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这件继承案的遗产范围?
作者姓名:施汉嵘
摘    要: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英,与刘某于一九八一年九月结婚。婚前,双方的工资均交给各自的父母安排家庭生活,无独立经济支配权。结婚时,王英陪嫁的财物有各式家俱和生活用品,价值近二千元。这些财物,均系其父母王某、顾某经手置办,但刘家也曾给予现金和材料上的少量支援。一九八二年七月,王英病故。临终前,曾将一张写有“一九八二年二月三日银行存单五百元”字样的纸条,交给自己的父母。经查所写内容确实,但存单由刘某记名。王英死后,所在单位除按规定发给刘某丧葬费八十元外,另据情补助九十五元,并告知刘某,王英婚前因购买结婚用品,所欠职工互助金一百六十八元尚未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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