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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件判决前送上级法院“把关”的做法不当
引用本文:夏阳.一审案件判决前送上级法院“把关”的做法不当[J].现代法学,1986(2).
作者姓名:夏阳
摘    要:<正> 当前,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存在将某些拿不稳的一审刑事案件报送上级法院“把关”后,再开庭审判的情况。这样做的动因主要是耽心被告上诉或检察机关抗诉后,上级法院改判或发回重新审理,影响本院的声誉。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当的。首先,这种做法违反宪法。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就确定了上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种监督体现在上级法院有权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而不是基层人民法院就如何判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更不是上级法院的越俎代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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