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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之重构
引用本文:刘俊. 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之重构[J]. 金陵法律评论, 2005, 9(2): 107-117
作者姓名:刘俊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博士研究生
摘    要: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如何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本文通过对西方两大法系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比较以及对我国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及其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设想,即我国行政诉讼缺席判决制度的规则、程序为:以当事人在言辞辩论期日是否到庭履行诉讼行为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缺席的标准;建立原告缺席理由查明程序;明确被告到庭义务及责任,赋予被告申请对原告缺席判决的权利;缺席判决的作出不以缺席的效果为依据,而以到庭一方的辩论为依据。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缺席  缺席判决

The Reconstruction of Default Judgement System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iu Jun. The Reconstruction of Default Judgement System i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J]. Journal of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2005, 9(2): 107-117
Authors:Liu Ju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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