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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问题的有关处理规定
摘    要: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经行非法活动,或者经行盈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关 键 词:挪用公款  受托管理  个人使用  情节较轻  国家工作人员  经行  国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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