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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问题的有关处理规定
摘 要:
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经行非法活动,或者经行盈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关 键 词:
挪用公款
受托管理
个人使用
情节较轻
国家工作人员
经行
国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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