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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法律修正带来的法律适用问题
摘    要:发文字号: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因应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谈会提案第6号发文日期:“民国”95年5月4日座谈机关: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资料来源:司法院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第2、47、49条法律问题:(一)刑法第47条第1项修正为受徒刑之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5年以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则「过失犯」即无累犯规定之适用,设于旧法时过失犯罪(例如犯过失致死、过失伤害、失火等罪),且依旧法应成立累犯,如于新法施行后裁判,是否仍成立累犯?(二)刑法第47条第2项增订「第98条第2项关于因强制工作而免其刑之执行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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