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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习惯做法的认定
作者姓名:沈强  沈志韬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后,如国际货物买卖纠纷属于公约调整范围的,我国应直接适用公约审理。根据公约规定,当事人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一方违反习惯做法并导致对方损害的,守约方有权主张救济。从法理及诚实信用角度看,一方违反习惯做法时,守约方具有合理情由的,有权主张退货、赔偿损

关 键 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当事人  习惯做法  直接适用  守约方  国际货物买卖  损害赔偿  诚实信用原则  公司  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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