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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系保险公司员工伪造情形下的保险责任认定
引用本文:曾昊清,邵钧.保单系保险公司员工伪造情形下的保险责任认定[J].人民司法,2012(22):35-38.
作者姓名:曾昊清  邵钧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摘    要:【裁判要旨】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正式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完全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

关 键 词:保险公司  表见代理  营销人员  有理由相信  工作人员培训  投保人  保单  第三者责任险  个人行为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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