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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与作证义务
作者姓名:蔡勇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根据此条,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长期以来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势必将被部分颠覆,简单地说,大义灭亲今后不再是义务。那么,这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为何要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出庭作证义务?又为何说大义灭亲的司法政策只是被将部分地颠覆了呢?

关 键 词:亲亲相隐  刑事诉讼法修改  作证义务  被告人  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  犯罪嫌疑人  不出庭作证  配偶  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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