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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岂能“预缴”
引用本文:一啸.罚金岂能“预缴”[J].人民检察,1999(11).
作者姓名:一啸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目前,个别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要判处被告人罚金的案件,往往以各种办法要求被告人“预缴”,这种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罚金刑应根据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来决定,且惟有已经生效的判决才是被告人缴纳罚金的依据。要求被告人“预缴”罚金实质上是法院在依法判决前就确定被告人有罪而对其提前进行了处罚,同时也迫使被告人在被依法判决前就自认有罪而预先接受了这种处罚。这种要求“预缴”的行为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使人们不禁对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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