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真实”的合理性及其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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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田玉. 论“法律真实”的合理性及其意义[J]. 法学家, 2003, 3(5): 124-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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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田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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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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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真实是与客观真实相对的诉讼真实观.在学理上,客观真实观是一种形而上的本体论思维模式,其本质决定了它不具备实用性、操作性,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实施,片面地追求更是有害无益.法律真实是符合认识论的具体现实的真实观,它将主观与客观、真理与价值、认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等一系列认识论原理结合起来,成为现实可行的诉讼指导观念.在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和建立我国证据制度的进程中,必须更新诉讼观念,以法律真实观作为构建诉讼制度的认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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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真实 本体论 认识论 制度基础 |
“Truth in Law”: the Rationality and Signific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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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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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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