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夫权的法定与恣意——基于《大清律例》与刑科档案的考察 |
| |
作者姓名: | 钱泳宏 |
| |
作者单位: | 郑州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郑州轻工业学院博士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资助 |
| |
摘 要: | 理学是清代统治阶级所尊奉的正统学说,夫权具有深厚的生存土壤。从《大清律例》与刑科档案考察,清代的夫权主要包括夫可自由处分家产而不受限制的财产权;夫肆意詈骂妻而不被处罚、殴妻轻罚与不罚及过失杀妻勿论的教令权;妻犯七出时的休妻权;妻背夫逃亡或者犯奸时的嫁卖权;妻殴骂夫之直系尊亲属或犯奸时,杀死该有罪之妻的选择权等。清律法定的夫权至上,导致现实生活中夫权被恣意发挥,这也是清代夫犯妻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
关 键 词: | 夫权 大清律例 刑科档案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