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分审判权与团体自治权的理论模式——以日本的部分社会论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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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风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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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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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南开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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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部分社会论是日本的法官们为界定审判权的范围,通过判例发展出来的一种新的理论工具,其理论基础是"有社会,就有法"的法社会学观点."部分社会"内部发生的纷争,与国家法律没有直接关系,应依据团体内部的自治性规则解决,审判权不宜介入.但实际上,日本各级法院面对有关部分社会的纠纷时,并非简单地固守部分社会论,有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团体自律权进行司法审查.在思维方式上,部分社会论首先认定不属于审判权对象的事项,从而间接地确定审判权的对象.部分社会论给予我们的启示是:从宪政的高度,明确"案件"、"审判权"的含义;根据审判权属性,选择理想的受案范围立法模式;以强化说理为着眼点,提高审判水平;以审判为中心,推动法学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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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部分社会 审判权范围 人权 法官 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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