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代行告诉权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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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曾淑清,廖道明.检察机关代行告诉权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20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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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曾淑清 廖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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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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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行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在通常的情况下,告诉权由被害人自己行使,但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时,可由人民检察院代为行使。然而,由于检察机关代被害人行使告诉权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不多,导致实践中出现此类问题时检察机关和法院都不好把握,笔者拟就检察机关代被害人行使告诉权中的几个问题阐述个人观点。一、对刑法第九十八条的理解。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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