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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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铭.解析保险法中的自杀条款[J].法制与社会,20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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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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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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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法律明确了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保险法的此项规定的确符合国际社会主流的观点,许多国家的保险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他们都提出了支持这项制度的理由。这项条款规定的内容究竟有没有实际的意义,又或者是否在实践当中起到了立法者所期望达到的目标,这项自杀条款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本人认为自杀条款本身不仅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深层次的是涉及到社会问题,应该废除自杀条款,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贯彻契约自由原则,以维护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权益,真正实现保险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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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杀条款 保险法 契约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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