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团体与立法协商:功能结构及其限度——以全国妇联参与《反家暴法》立法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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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康晓强.人民团体与立法协商:功能结构及其限度——以全国妇联参与《反家暴法》立法为例[J].科学社会主义,2019(5):136-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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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康晓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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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 北京100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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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法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运行"场域"。妇联作为旨在代表、维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人民团体,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构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功能。尤其是,其在参与《反家暴法》等立法协商方面充当了利益之统合、协商平台之构建、智库使命之担当诸重要角色。妇联参与协商民主的实践表明,人民团体作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形态,在协商民主建构中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发挥独到的效应,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之建构及其有效运行不可或缺的主体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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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立法协商 人民团体 协商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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