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东禁止出资形式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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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昌伟.对股东禁止出资形式的讨论[J].学理论,20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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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昌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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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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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做出如此规定的原因是上述资产无法进行贷币估价,且转让困难。但当今社会商事活动中融资手段极其多样,此种规定限制经济活动进一步发展。且从比较法上来看,英美法律多已放开此种限制。我国也应该与时俱进,对禁止股东用上述资产出资的规定进行重新评估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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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资形式 劳务 信用 担保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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