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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顶替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引用本文:池海江,钱安定,丁卫强.交通肇事顶替行为的定性与处理[J].人民司法,2012(6):7-9.
作者姓名:池海江  钱安定  丁卫强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让他人顶替,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对顶替者,其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交通肇事逃逸  被告人  交通肇事后逃逸  公安机关  肇事者  交通肇事罪  包庇罪  顶替  从重处罚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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