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顶替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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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池海江,钱安定,丁卫强.交通肇事顶替行为的定性与处理[J].人民司法,2012(6):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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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池海江 钱安定 丁卫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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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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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让他人顶替,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对顶替者,其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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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通肇事逃逸 被告人 交通肇事后逃逸 公安机关 肇事者 交通肇事罪 包庇罪 顶替 从重处罚 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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