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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交通肇事顶替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作者姓名:
池海江
钱安定
丁卫强
作者单位: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让他人顶替,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对顶替者,其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
交通肇事逃逸
被告人
交通肇事后逃逸
公安机关
肇事者
交通肇事罪
包庇罪
顶替
从重处罚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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