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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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代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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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咸阳师范学院,陕西,咸阳,7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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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咸阳师范学院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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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行为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基础,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自我确信说"、"法安说"、"既得权说"、"社会信任说"以及"适法推定说"等。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存在具有正当性,但其界限是有限的,即"有限公定力说",行政行为界限就在于无效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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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行为公定力 无效行政行为 界限 |
文章编号: | 1005-460X(2007)04-0058-04 |
修稿时间: | 2007-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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