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和解整顿制度——与胡泽恩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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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伟.略论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和解整顿制度——与胡泽恩同志商榷[J].政治与法律,19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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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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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6期刊载的胡泽恩同志的《论破产法中的和解与整顿》(以下简称胡文)一文,对各国破产法中的和解与整顿制度作了介绍,并对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和解整顿制度作了评价,认为我国《企业破产法》将和解与整顿合并为一个程序似有不妥,进而建议将现行和解整顿制度分解为两个程序,以适应各种被申请破产企业的实际需要。对此,笔者以为有可商榷之处,特述于下: 就世界范围而言,由于人们已经普遍认识到单纯的破产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因此,在破产法中或在破产法之外设立和解整顿的内容已成为各国破产制度的通例。然而,国与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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