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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修订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单位:湖北省物价局;
摘    要:鄂价房服[2008]116号湖北省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你办《关于湖北省家电维修等级收费标准维修收费项目的请示》(鄂家电办[2008]06号)收悉。根据《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务例》(省人大第76号令)精神,为适应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需要,规范其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原湖北省家用电器维修等级收费标准作补充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等级收费标准》见附表。二、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三、我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等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各家电维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公开明示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价格及相关服务内容。四、以上收费标准自二○○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家用电器维修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1]296号)继续有效,已修订标准以新标准为准。附表: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等级收费标准湖北省物价局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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