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鄂价房服[2008]116号湖北省家电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你办《关于湖北省家电维修等级收费标准维修收费项目的请示》(鄂家电办[2008]06号)收悉。根据《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务例》(省人大第76号令)精神,为适应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工作的需要,规范其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原湖北省家用电器维修等级收费标准作补充修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等级收费标准》见附表。二、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三、我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等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各家电维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公开明示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价格及相关服务内容。四、以上收费标准自二○○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家用电器维修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1]296号)继续有效,已修订标准以新标准为准。附表: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等级收费标准湖北省物价局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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