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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补贴法的“前世”与“今生”——以4105法案为界
引用本文:胡加祥.美国反补贴法的“前世”与“今生”——以4105法案为界[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6):68-73.
作者姓名:胡加祥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
基金项目:上海交通大学文理交叉课题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美国是世界上最早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国家。关贸总协议成立之前,美国的反补贴法是具有代表性的反补贴法律规范。伴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美国反补贴法也在进一步完善,不仅增加了“国内产业损害”的实质性要求,还修订了征收反补贴税和启动司法审查的具体程序,规定了行政当局初裁和终裁的期限,赋予国内生产商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反补贴法还授权总统就补贴协议与外国进行谈判。然而长期以来,美国反补贴法在是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这一问题上却一直语焉不详,这与同出一辙的反倾销法形成鲜明对比。2012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使用反补贴税法案》(4105法案),明确了反补贴法既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也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在美国反补贴立法史上具有分水岭意义。

关 键 词:非市场经济  美国反补贴法  4105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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